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 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
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鼓励研究生参加出国(境)交流,拓展学术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加快推进博士点申报和省一流学科建设,根据《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启明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选拔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院承建的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发展规划和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通过学校“启明计划 ”专项资金、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资金申请进行出国(境)研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相关选拔、评审及境外管理等事项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是指由学院负责承建的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科学与工程、浙江省A类一流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经济与管理学院分中心等学科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本学院相关学位点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本科生、学历生等。
第五条 申请出国(境)研学交流的研究任务、研修计划、会议议题、学科竞赛等均需符合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研究方向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本人是研学交流项目执行主体,需承担出国(境)安全责任和经费使用规范责任,派出前需与派出单位签订责任书;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负责相应经费资助,不负责学生选拔和派出管理。
第二章 中长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
第七条 中长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面向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学习计划,在国(境)外时间在三个月(含)以上的研学交流计划资助申请。
第八条 学生开展中长期研学交流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资助、省级学科平台资助、导师资助和申请者自筹等渠道组成;学院鼓励导师积极创造条件,资助研究生出国研学交流。
第九条 根据申请研学交流目的地的不同,研学交流经费按下表额度进行最高限额资助;实际支出少于资助额度进行实报实销;超出资助额度部分原则上由导师和申请者本人共同承担,或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目的地 |
学校与学科平台合计资助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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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地区(含港澳台) |
2万/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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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亚洲国家地区 |
3万/生 |
第十条 学院优先推荐申请者参加学校“启明计划”申请,并根据学校批准的资助金额在上表额度范围内由省级学科平台进行补差资助。
第十一条 参加学校、学院层面中外合作项目时,如合作项目本身有经费支持,则原则上学科平台经费在学校和合作项目经费资助基础上进行补差资助,不重复累计资助。
第三章 短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短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面向学生参加各学科平台领域方向内的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研究生学科竞赛、其他出国(境)短期学术活动等资助申请,其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有邀请函并有会议发言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推荐学生申报学校“启明计划”所规定的各类短期出国(境)研学交流项目,并根据申请短期研学交流目的地的不同进行最高限额资助,实际支出低于资助额度实报实销;超出下表额度范围的各项开支均由导师和申请者共同承担或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目的地 |
学校与学科平台累计资助 |
港澳台地区 |
0.4万/生 |
亚洲国家地区 |
0.6万/生 |
非亚洲国家地区 |
1.0万/生 |
第四章 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出国(境)研学交流申请由学生本人按照《bet5365me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选拔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签署相关意见承诺后,提交申请材料及《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交流经费资助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院在可资助经费和名额情况下,由研究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确定经费资助来源与资助额度,拟定资助人选。
第十六条 由学院办公室对资助人选、研学计划、资助渠道、资助金额、导师意见承诺等事项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根据学校及出国(境)相关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办理出国(境)人身保险,出境前必须与学院签署《出国(境)研学交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一份研学总结、出入境材料、相关票据等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通过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资助的学生,需经省人文社科基地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短期研学交流申请获批后不得变更研学交流计划;中长期研学交流项目如需变更研学交流计划,需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由省人文社科基地办公室负责统筹各省级以上学科平台经费编制研究生研学交流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学院各类研究生研学交流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报销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上额控制,受资助学生可在出行前办理预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及以上学科平台资助经费按签证手续费、国际机票、住宿费等顺序列支,结余部分可参照学校外事办公布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进行核算补助;导师资助和学生自筹经费优先用于人身保险费、会议注册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是资助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对经费合理合规使用、票据真实性等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短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当次有效,且必须在当年度执行完毕;中长期研学交流经费资助自文件公布后一年内有效,逾期取消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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