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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3-12-26??????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实施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程,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

1.按一级学科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载体,使一定数量的学科达到全国同类一级学科先进水平,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特别是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取得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和精神文化精品力作,使每个学科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

2.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的重要平台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人才库”。

3.通过参与制订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的“信息库”。

4.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参与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原则:

(一)发挥优势特色,强调多学科融合交叉。各学校要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色,确定学科建设方向,要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体现多科学的交叉融合。

(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文化传承创新的新模式。要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创新与改革,探索建立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参与重大决策相结合。

(三)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强调绩效评价。要充分重视资金的投入产出效应,利用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估和财政绩效评价等方式,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使之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来源:

1)省财政专项资金;

2)项目学校资金;

3)其他资金。

学校应按不低于财政安排数50%的比例安排资金。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学科建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各学科基地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35%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25%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等。该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0%

(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各类创新计划的实施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五)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1.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情况。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未完成的年度结余建设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属于财政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

3.因不可抗力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确定:

(一)申请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校,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的要求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另行制订)。其中,重大研究项目申报需一并纳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学校报送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立项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专项资金规模,综合平衡后确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补助项目。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确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自筹资金,进行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的,将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条   建立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季度更新科学建设成效监管网络数据,并及时上报学科梯队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计划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予以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进行学科建设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改革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最新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引导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国家重点学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早日实现。着重强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